余宏模:清代水西彝族土目和彝文田契试析

社会文化 2025-05-27 作者:余宏模 10

清代水西彝族土目和彝文田契试析

余宏模

       贵州省毕节地区所辖各县,是黔西北彝族人口居住较多的地方。其中大方县,是清初改土归流后大定府治所在地。历史上,大方彝名慕卧格,是明代贵州宣慰使彝族土司安氏统治的住地,由于安氏土司统治的地区,位于乌江上游的鸭池河(六广河)以西,故称水西。

文献记载,水西土司安氏的远祖济火,早在蜀汉时献粮通道,协助诸葛亮南征,受封为罗旬王,并率领所属部众,征服仡佬先民的普里部落,统治这一地区,建立奴隶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

       元朝时,至元廿年(公元1283年),在此地区建立亦奚不薛宣慰司,开始设置土司制度。明朝“踵元故事”,继续在彝族地区普遍推行,并使更趋完备。在明代封建王朝统治的二百七十多年历史过程中,由于土司制度的普遍推行,及其所确定的对明朝中央政府吏部和兵部的隶属关系,和土官管理下流官属吏的设置;加上明朝在交通线上和彝区各地推行卫所、屯田制度,汉族军民屯户和进入彝区的汉族人民之间自发的经济与文化上的交流等等,这一切,对水西彝族地区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使落后的生产关系演变,不能不带来相对巨大的影响。

       明末“奢、安之乱”的被平定,是对水西彝族土司统治势力的沉重打击。清代康熙年间,吴三桂在军事进剿同时,实行改土归流,使水西彝族土司的统治势力,进一步遭到削弱。此后,名义上土司制度已不存在,但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在封建王朝的一度庇护下,清初改土归流以后,土司制度的孑遗,封建领主的残余势力—土目,仍被长期保留下来。

       一、水西土司制度下的土目

       水西地区的土目,清初改土归流以前,据载共有四十八目。《大定县志·艺文志》录有道光年间大定知府黄宅中的追述:“水西有四十八土目,安氏而外,沙、杨、潘、陆,皆倮罗裔也;其次为黑种,又其次仲家、仡佬、花苗、白苗、蔡家子、龙家子、六额子,皆役使于土目,佃其田者皆曰佃户。”

       文献记载,早在明朝水西地区贵州宣慰使安氏土司的管辖下,就有所谓“四十八目”或“四十八部”之称。如:

       《万历实录》卷482记水西地区有“四十八目,千五火头,九、九纵诸党。”

       《万历武功录安国亨列传》记:“于时四十八部,十二宗亲,一百二十麻叶、永则、阿体等。”

       《明史》卷249《李棰传》,记明末天启二年安邦彦挟安位叛明,“自称罗甸王。四十八支及他部头目安邦俊、陈其愚等蠡起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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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研究》,1979年01期 第48-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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